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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一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原名
被告
萬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卅一日所為之判決,應予

補充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訴訟費用由被告一昇股份有限公司、乙○○及甲○○連帶負擔,其中五分之一併由被告萬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理後判決原告全部勝訴,本應於主文中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然訴訟費用部分有脫漏,自應予以補充。

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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