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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二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盧彥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老吸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達處所不明,前開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公告於台北縣土城市公所牌示處,有該所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北縣土行字第0九三○○一五三六九號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二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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