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洪純莉

  • 當事人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原   告 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貞 訴訟代理人 劉家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李成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陸仟玖佰叁拾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二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