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
- 原告
- 馬來西亞商飛網達網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ah Li
- 訴訟代理人
- 聶開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元。
三、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支付命令事件,業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以及被告甲○○之最新個人其訴訟。
四、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