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四號
- 原告
- 雷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雷佳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都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三萬二千三百零一元,應繳裁判費
一萬九千二百一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八千二百
一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爰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林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