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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四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惠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0四號

原告
雷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雷佳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都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三萬二千三百零一元,應繳裁判費

一萬九千二百一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萬八千二百

一十六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爰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林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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