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54號
- 原告
- 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其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嘉男律師
- 被告
- 天冠國際攝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簡家薰
- 6樓之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月9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