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二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敏郎律師
- 被告
- 安豐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益司
- 被告
- 弘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將
- 被告
- 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蔭剛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安豐通運有限公司、弘穩實業有限公司、中國航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處所所在地分別係在高雄縣鳳山市○○○街二十巷二十一號二樓、高雄市○○區○○路二○九巷七弄五十四號九樓、基隆市七堵區○○○路八號,均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