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三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冠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冠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詎被告未按期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連帶保證書、授信合約書、動撥申請書、本票、放款交易查詢資料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於授信合約書第十二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授信合約書為證,應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連帶保證書、授信合約書、動撥申請書、本票、放款交易查詢資料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