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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詹駿鴻

  • 當事人
    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   告 辛○○ CIA科學園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鴻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律師 被   告 丁○○ 政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被   告 信義財貿中心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乙○○等人 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人之被選定人)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人之被選定人)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甲○○、榮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於庭期日前提出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外,經乙○○等人選定為被告之證明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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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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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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