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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九八號

原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添鉅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十日內陳報被告添鉅實業有限公司解散後,是否已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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