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張松鈞
  •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佑正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 被告
    普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張佑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普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叁仟零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