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五三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張佑正
- 被告
- 普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光第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書面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