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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
Intern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Cla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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