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35號
- 原告
- 幼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浚律師
- 被告
- 思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就原告94年10月11日民事準備
㈣狀附件明細所列101朵黛安娜玫瑰以外之產品金額及清償情形為說明,或提出相關清償資料;另請兩造查明本件101朵黛安娜玫瑰已送數量究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