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五號
- 原告
- 中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守義
- 被告
- 鵬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朱玫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鵬程興業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區○○路五三八號三樓,被告甲○○則住居於同上址,此有卷附公司設立登記表、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