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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六五號

原告
中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守義
被告
鵬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朱玫
被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鵬程興業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區○○路五三八號三樓,被告甲○○則住居於同上址,此有卷附公司設立登記表、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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