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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盧彥如薛中興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四六號

原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協潤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薛 中 興

法 官 唐 于 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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