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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7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879號

原告
甲○○
原告
弄十一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複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九樓
法定代理人
黃河南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複代理人
鄭昱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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