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一二號
- 聲請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呈遠印刷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昀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嘉興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辛○○
戊○○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名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名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高明朗」記載,應更正為「丁○○」。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流辛○○」記載,應更正為「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