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275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9頁之送達證書;及第236至237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6月27日境信彤字第09510819730號函檢附原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222至223頁、第238至23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