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汪漢卿
- 當事人丸駿開發有限公司、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八一號 原 告 丸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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