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3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305號
- 原告
-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典新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馮添
- 被告
- 宙新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冒力伃原名冒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第三行,關於被告「馮添龍(原告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原名馮添龍)」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被告馮添龍業已更改姓名為「丙○○」,有,本院前開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就姓名之部分,誤繕為「「馮添龍(原告丙○○)」,即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