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一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頤倫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頤輪影視製作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各按主文所載利率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詎借款人自九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因遲延償付本息,依約喪失清償期限利益,迄今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主文所示,依約應由被告連帶償還。為此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為證,聲明求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院之判斷:
(一)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保證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對此亦均未加爭執,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