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7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9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連鳳翔律師
- 被告
- 簡定榮(即得記小吃店)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二人如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無法出庭,可提出委任狀委任其中一人出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793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二人如於下次言詞辯論期日無法出庭,可提出委任狀委任其中一人出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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