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楊代華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網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860號原   告 網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被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心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碧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