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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89號

返還權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989號

原告
丙○○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
被告
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開原告因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對被告宜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85萬4000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原應徵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裁

判費30 00 元,尚應補繳6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①第1項及第2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萬4000元。 │
│②第3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       │
│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85萬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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