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994號
- 上訴人
- 威明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忠欣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4994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