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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即蘇美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年因93年度訴字第502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1,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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