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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25號
原   告
中國信業環保企業即蘇美貞
即上訴
被   告
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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