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212號
- 上訴人
- 耀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
5212號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 萬5419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
臺幣1 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