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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六七號

原告
佛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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