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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返還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六號

原告
峻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強國際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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