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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巨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關於清算人,請原告及被告巨晟有限公司具狀陳明:被告巨晟有限公司是否有依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之規定,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請原告提出授信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利率表(以證明被告實際動用額度之情形及利率)。

請原告具狀陳明請求遲延利息起算日九十二年十月卅日之理由(起訴狀記載被告巨晟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廿六日遭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與利息起算日不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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