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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旺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法定代理人乙○○應聲明承受,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依前述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十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稽,新任法定代理人乙○○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其續行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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