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五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五號

原告
庚○○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己○○、丁○○、乙○○○、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壹佰壹拾貳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

三、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支付命令事件,業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訟。

四、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七五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