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 上訴人
- 金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玖佰捌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