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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 原告
    臺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臺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八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十二萬二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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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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