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147號
- 上訴人
- 汎升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翔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重訴字第114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貳佰玖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