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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上 訴 人 興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重訴字第1250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參見上訴人95年06月09日陳報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本院95年04月19日裁定通知補繳上訴裁判費用者,因誤算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而予已更正如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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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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