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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詹文馨

  • 當事人
    汶太股份有限公司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32號原   告 汶太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複代 理人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代 理人 范惇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原告主張權利瑕疵之標的,與授權契約其餘部分是否可分及其所占契約金額之比例為說明。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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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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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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