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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告
巨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複代理人
趙懷琪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6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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