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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庚○○、甲○○

  •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信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56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信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戊○○○ 己○○ 丁○○ 大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被告大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零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大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零捌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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