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庚○○、甲○○
-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信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56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信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戊○○○ 己○○ 丁○○ 大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被告大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萬零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大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零捌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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