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書面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十七萬七千零六十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