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三號
- 原告
- 意高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樹堅
- 被告
- 世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國華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