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一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統星鋼鐵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設台北市○○○路一之一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住
- 被告
- 乙○○ 原住
- 被告
- 甲○○ 原住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彭永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住所「原住同右」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花壇鄉福德巷一0七號」。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陸佰肆拾陸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陸佰肆拾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乙、丙項中關於「陳博享」記載,應更正為「乙○○」。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戊項倒數第三行關於「新台幣六百四十六萬五千一百五十八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六百四十萬五千一百五十八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