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常喜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地下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3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