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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被告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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