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 原告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 被告
- 榮祥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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