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02號
- 上訴人
- 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702號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6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1,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