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鄭純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17號

上訴人
世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汕森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訴字第717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陸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