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律師
- 被告
- 庚○○ 原住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戴端娜律師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中華輻射偵測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一三七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己○○ 原住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