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九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被告
庚○○ 原住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中華輻射偵測有限公司
被告
原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一三七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己○○ 原住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