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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管靜怡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07號上 訴 人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欽有限公司、Gavitron korea Ltd.、 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3年 度重訴字第807號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依 上訴人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陸仟肆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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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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